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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4163607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16:13 | |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管委会 | 文件有效性: | |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经管委会2021年第2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国家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区属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各园区办、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经管委会2021年第2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国家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12月27日
贵阳国家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指以下7个方面的政府决策。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编制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相关专项规划。
(三)涉及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决策。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区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五)资源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行政审批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征收决策。
法律法规对以上内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政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信访事项决策不适用本办法。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管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五条 管委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论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研究论证报告,提出是否纳入决策事项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六条 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单位))按照要求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各部门(单位)经管委分管领导同意建议决策的事项,报管委主要领导审定后,汇编成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党工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目录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单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拟决策时间。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单位)。
第八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度目录确定后,个别事项确需调整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经过研究论证后报管委分管领导审核、管委主要领导审定,并经党工委同意后进行调整,党政办公室对调整后的目录及时对外公布。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部门(单位)按照需履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开展决策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第三章 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第十条 公众参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通过高新区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召开20日前,应当通过高新区官方网站以及其他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的产生方式、具体报名办法、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内容。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还应当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和遴选时间,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障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召开7日前,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直接参与拟定决策草案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10日内,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对公开征求、听证以及其他方式获取的意见建议,应当如实整理、分类汇编、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决策草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单位)需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决策实施可能引发的风险,各方意见以及采纳情况,风险可控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
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风险已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提交管委讨论前,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提交党政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在提交党政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前,由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内部负责法制工作处室或法律顾问进行初步合法性审查,对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且决策通过本部门(单位)党(委)组或局长(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管委讨论。
第十八条决策草案送请党政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请合法性审查申请。
(二)决策草案以及说明。
(三)决策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借鉴经验的相关材料。
(四)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
(五)决策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法制工作处室或法律顾问的初步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由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提请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
(七)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八)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党(委)组或局长(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会议纪要。
(九)合法性审查所需其他材料。
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审查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十九条 集体决策及决策公布。决策承办部门(单位)提交管委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讨论决策草案,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相关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四)决策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法制工作处室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初步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六)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七)党政办公室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草案进行会议讨论,应当提前告知参会人员,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主任办公会对决策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管委会主任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党政办公室、决策承办部门(单位)详细记录集体讨论情况,不同意见如实记载,建档归卷。
第二十一条会议讨论决定修改的,属文字性修改,修改完善后由管委会主任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按照程序重新提交会议讨论。会议讨论决定搁置的,搁置超过1年期限,决策草案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集体决策通过后,由决策承办部门(单位)按程序向党工委请示报告,并通过高新区官方网站及时对外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如有需要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决策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应当将全过程记录有关材料按照不同决策事项单独立卷保存,并在决策草案办结后次年第一季度向部门(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处室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者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其他配合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归集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三)决策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法制工作处室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初步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听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规定材料,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五)党政办公室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集体决策讨论的全过程记录,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录音整理等材料。
(七)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等。
(八)档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和档案管理处室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涉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
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利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纪实跟踪和监督。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促进决策的执行,提高重大事项决策水平,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贵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执行,由决策承办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第一年,每半年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估,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管委分管领导进行汇报;有特殊情况的,经管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评估时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对没有履行法定行政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责任部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相关规定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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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4163607 |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16:13 |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管委会 |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区属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各园区办、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经管委会2021年第2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国家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12月27日
贵阳国家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指以下7个方面的政府决策。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编制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相关专项规划。
(三)涉及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决策。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区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五)资源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行政审批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征收决策。
法律法规对以上内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政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信访事项决策不适用本办法。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管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五条 管委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论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研究论证报告,提出是否纳入决策事项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六条 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单位))按照要求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各部门(单位)经管委分管领导同意建议决策的事项,报管委主要领导审定后,汇编成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党工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目录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单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拟决策时间。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单位)。
第八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度目录确定后,个别事项确需调整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经过研究论证后报管委分管领导审核、管委主要领导审定,并经党工委同意后进行调整,党政办公室对调整后的目录及时对外公布。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部门(单位)按照需履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开展决策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第三章 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第十条 公众参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通过高新区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召开20日前,应当通过高新区官方网站以及其他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的产生方式、具体报名办法、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内容。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还应当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和遴选时间,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障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召开7日前,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直接参与拟定决策草案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10日内,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对公开征求、听证以及其他方式获取的意见建议,应当如实整理、分类汇编、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决策草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单位)需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决策实施可能引发的风险,各方意见以及采纳情况,风险可控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
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风险已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提交管委讨论前,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提交党政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在提交党政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前,由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内部负责法制工作处室或法律顾问进行初步合法性审查,对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且决策通过本部门(单位)党(委)组或局长(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管委讨论。
第十八条决策草案送请党政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请合法性审查申请。
(二)决策草案以及说明。
(三)决策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借鉴经验的相关材料。
(四)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
(五)决策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法制工作处室或法律顾问的初步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由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提请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
(七)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八)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党(委)组或局长(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会议纪要。
(九)合法性审查所需其他材料。
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审查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十九条 集体决策及决策公布。决策承办部门(单位)提交管委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讨论决策草案,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相关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四)决策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法制工作处室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初步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六)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七)党政办公室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草案进行会议讨论,应当提前告知参会人员,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主任办公会对决策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管委会主任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党政办公室、决策承办部门(单位)详细记录集体讨论情况,不同意见如实记载,建档归卷。
第二十一条会议讨论决定修改的,属文字性修改,修改完善后由管委会主任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按照程序重新提交会议讨论。会议讨论决定搁置的,搁置超过1年期限,决策草案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集体决策通过后,由决策承办部门(单位)按程序向党工委请示报告,并通过高新区官方网站及时对外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如有需要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决策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应当将全过程记录有关材料按照不同决策事项单独立卷保存,并在决策草案办结后次年第一季度向部门(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处室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者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其他配合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归集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三)决策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法制工作处室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初步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听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规定材料,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五)党政办公室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集体决策讨论的全过程记录,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录音整理等材料。
(七)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等。
(八)档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和档案管理处室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涉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
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利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纪实跟踪和监督。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促进决策的执行,提高重大事项决策水平,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贵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执行,由决策承办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第一年,每半年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估,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管委分管领导进行汇报;有特殊情况的,经管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评估时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对没有履行法定行政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责任部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相关规定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