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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481629 | 成文日期: | 2022-09-17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2-09-17 15:52 | |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管委会 | 文件有效性: | |
| 内容概述: | 《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17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
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局、区属国有企业:
《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17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9月14日
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印发的《贵州省省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黔国资通考核〔2021〕137号)、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印发的《贵阳市市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筑国资通〔2022〕53号)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结合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的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务招待是指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作合资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等活动。
第四条 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接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不在本规定范围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商务招待范围。企业之间及企业内部的交流活动不在商务招待范围内。
第五条 企业商务招待应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廉洁节俭、规范透明、对口对等原则。
第六条 企业应加强商务招待计划管理(实行一事一方案),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商务招待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等。禁止到风景名胜区进行商务接待。
第二章 商务宴请
第七条 企业开展商务宴请原则上安排在企业内部或定点饭店、宾馆,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消费场所。
第八条 企业开展商务宴请,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以及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晚餐后不得安排夜宵等。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每次宴请人均最高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在其他地区,每次宴请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50元。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500元,并禁止个人以任何形式提供酒水。企业可根据宴请所在地实际情况,分级分档控制标准。
第九条商务招待确需用酒的(包括含酒精的饮料),实行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企业集团总部商务招待用酒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和集团公司纪委备案(或履行相关职能的部门)后,报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商务招待用酒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纪委(或履行相关职能的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商务宴请应根据宴请对象,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员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企业商务宴请应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列明宴请对象和陪餐人员(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宴请地点、宴请时间,如实反映宴请费用等情况,并严格对陪餐人数、人均费用和宴请费用总额进行管控。不提供宴请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接待用车和住宿
第十二条 接待用车是指为接待对象便利出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
第十三条 接待用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配、规范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违反公务用车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商务招待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理。商务招待确需安排住宿的,按当地同级别差旅报销住宿标准执行,一般均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殊情况、重要客户可酌情安排普通套间。企业有内部接待场所的,优先在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他宾馆(酒店)住宿;没有内部接待场所的,安排在当地定点宾馆(酒店)。
第四章 纪念品
第十五条 企业因商务招待活动确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第十六条 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消费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台账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本集团商务招待管理负主体责任,要按照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集团内部的商务招待管理制度,并报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须根据商务活动内容和接待对象情况,在控制标准内,分级分档确定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活动的标准,不得简单就高或一刀切,避免上下一般粗。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扩大接待范围,不搞层层陪同,严禁变相旅游,不得组织或参加与接待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的费用,必须严格审批、管理,并及时结算,不得量化到个人名下,不得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不得向下属企业及其他企业或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商务招待名义列支公务接待及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商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预算总额,加强预算硬约束。
第二十三条 对商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企业应进一步明确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做好登记并报集团公司纪委(或履行相关职能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招待还应当符合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切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纪检监察机关(或履行相关职能的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商务招待经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应按照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商务招待活动内容;
(二)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
(三)虚报来访人数、天数、人员身份等,套取接待经费;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经费;
(五)报销因私接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向各级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企业(单位)摊派或转嫁接待费用;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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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3481629 |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09-17 |
| 发布日期 | 2022-09-17 15:52 |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管委会 |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局、区属国有企业:
《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17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9月14日
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印发的《贵州省省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黔国资通考核〔2021〕137号)、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印发的《贵阳市市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筑国资通〔2022〕53号)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结合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的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务招待是指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作合资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等活动。
第四条 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接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不在本规定范围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商务招待范围。企业之间及企业内部的交流活动不在商务招待范围内。
第五条 企业商务招待应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廉洁节俭、规范透明、对口对等原则。
第六条 企业应加强商务招待计划管理(实行一事一方案),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商务招待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等。禁止到风景名胜区进行商务接待。
第二章 商务宴请
第七条 企业开展商务宴请原则上安排在企业内部或定点饭店、宾馆,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消费场所。
第八条 企业开展商务宴请,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以及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晚餐后不得安排夜宵等。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每次宴请人均最高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在其他地区,每次宴请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50元。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500元,并禁止个人以任何形式提供酒水。企业可根据宴请所在地实际情况,分级分档控制标准。
第九条商务招待确需用酒的(包括含酒精的饮料),实行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企业集团总部商务招待用酒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和集团公司纪委备案(或履行相关职能的部门)后,报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商务招待用酒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纪委(或履行相关职能的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商务宴请应根据宴请对象,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员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企业商务宴请应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列明宴请对象和陪餐人员(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宴请地点、宴请时间,如实反映宴请费用等情况,并严格对陪餐人数、人均费用和宴请费用总额进行管控。不提供宴请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接待用车和住宿
第十二条 接待用车是指为接待对象便利出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
第十三条 接待用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配、规范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违反公务用车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商务招待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理。商务招待确需安排住宿的,按当地同级别差旅报销住宿标准执行,一般均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殊情况、重要客户可酌情安排普通套间。企业有内部接待场所的,优先在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他宾馆(酒店)住宿;没有内部接待场所的,安排在当地定点宾馆(酒店)。
第四章 纪念品
第十五条 企业因商务招待活动确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第十六条 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消费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台账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本集团商务招待管理负主体责任,要按照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集团内部的商务招待管理制度,并报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须根据商务活动内容和接待对象情况,在控制标准内,分级分档确定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活动的标准,不得简单就高或一刀切,避免上下一般粗。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扩大接待范围,不搞层层陪同,严禁变相旅游,不得组织或参加与接待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的费用,必须严格审批、管理,并及时结算,不得量化到个人名下,不得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不得向下属企业及其他企业或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商务招待名义列支公务接待及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商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预算总额,加强预算硬约束。
第二十三条 对商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企业应进一步明确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做好登记并报集团公司纪委(或履行相关职能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招待还应当符合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切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纪检监察机关(或履行相关职能的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商务招待经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应按照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商务招待活动内容;
(二)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
(三)虚报来访人数、天数、人员身份等,套取接待经费;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经费;
(五)报销因私接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向各级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企业(单位)摊派或转嫁接待费用;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